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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上期梳理“跑分”流程中,我们不难看出,“银行卡”的重要作用。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这里面的银行卡不仅包括各种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卡,还包括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比如微信、支付宝等,而手机卡也不限于通信运营商或是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都可以认定为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
其次,还有比如将人拉进一些诈骗的“理财群”来赚取提成等行为或者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或者推定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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